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骨干专业,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急企业之所急。
2、校企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
3、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因校企合作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三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四条 机构
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
2、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4、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5、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五条 合作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六条 合作模式
(一)工学交替模式
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二)“订单”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三)教学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践模式
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五)产学研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七)合作经营校内外实训基地
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更早、更好的由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八)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三种合作模式的职工基地,一是企业独立设定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企业或学校);二是不同企业同类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企业或学校);三是特殊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学校)。
第七条 校企合作合同审
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
就业指导中心每学期进行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与国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